刘岩、马静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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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231号案件名称
刘岩、马静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岩;马静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岩,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被执行人:马静雯,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申请人刘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静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231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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