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燃厨业有限公司、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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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417号案件名称
云南鼎燃厨业有限公司、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云南鼎燃厨业有限公司;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鼎燃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罗绍国。被执行人: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华。本院在执行云南鼎燃厨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以来,被执行人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经多次传唤和发通知都未到法院,多次电话联系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未果,申请人不能提供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去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并且已经无人在办公,拖欠飒马场村委会租金100多万,飒马场村委会已向法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的大棚设施与厨房,红梨谷的党员实训基地是县政府出资建盖,现该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云南凤屯红梨谷农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云南鼎燃厨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张应龙审判员 晋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谷 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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