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晓、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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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725号案件名称
武晓、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武晓;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案件缘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1725号原告:武晓男,女,1979年1月19日生,住西丰县桥北东区。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银河国际大厦A座18层。法定代表人:商维雷,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武晓男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武晓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晓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武晓男负担。审 判 长 冯 博人民陪审员 龚秀峰人民陪审员 李桂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雨书 记 员 史冰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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