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才成、张新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3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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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3269号案件名称
张才成、张新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才成;张新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3269号原告:张才成,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张新华,男,56岁,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张才成与被告张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才成承担。审 判 员 李本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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