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殿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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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1民初1224号案件名称
辽源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殿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辽源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殿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224号原告辽源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和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林。 被告卢殿秋,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生,住东丰县。 辽源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殿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辽源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源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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