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红春、贺双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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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60号案件名称
代红春、贺双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代红春;贺双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代红春,女,生于1989年3月22日。 被执行人贺双喜,男,生于1985年10月25日。 本院在执行代红春与贺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贺双喜自愿在2021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代红春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31437元(该利息算至2021年5月5日),本息合计381437元;2021年5月6日至实际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案件受理费3511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贺双喜未履行义务,代红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双喜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贺双喜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贺双喜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贺双喜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被执行人贺双喜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贺双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红春,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贺双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红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汉军 审判员 吴晓红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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