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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智轩、宿毅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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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15号
  • 案件名称

    秦智轩、宿毅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秦智轩;宿毅佐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秦智轩,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理人:任泽红,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理人:秦小宁,现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宿毅佐,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理人:宿斌,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在执行秦智轩与宿毅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宿毅佐应向申请执行人秦智轩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宿毅佐于2021年9月17日履行案款500元,剩余案款自2021年9月1日起每月25日履行案款1000元,直至履行完剩余案款400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许备战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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