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李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56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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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567号之三案件名称
湖南金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李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湖南金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李兰;宋海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5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兰。被执行人宋海波。湖南金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兰、宋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81民初4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兰、宋海波银行存款124866.44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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