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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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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7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1072号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张某罚金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缴纳罚金5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0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亚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张永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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