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宇、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503执保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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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503执保307号案件名称
张胜宇、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胜宇;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立案庭;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莲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503执保307号立案庭、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莲君、张胜宇:关于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莲君、张胜宇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桂0503民初32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胜宇、吴莲君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85040、0085041号]的查封。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依法办理,并于2021年9月13日函复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桂0503民初32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解除保全事项已解除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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