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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会平、贺永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0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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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0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会平、贺永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高会平;贺永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会平,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贺永飞,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会平与被执行人贺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永飞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贺永飞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执行人贺永飞名下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张春林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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