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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张长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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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883号
  • 案件名称

    刘霞、张长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霞;张长利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883号原告:刘霞,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久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利,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刘霞与被告张长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刘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美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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