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张长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8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883号案件名称
刘霞、张长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霞;张长利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883号原告:刘霞,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久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利,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刘霞与被告张长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刘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美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吴永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822号之五 下一篇 高会平、贺永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02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