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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莉与陈美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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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643号
  • 案件名称

    励莉与陈美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励莉;陈美英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643号申请人:励莉,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陈美英,女,193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励珍(系被申请人陈美英的女儿),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励莉申请宣告陈美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励莉称,母亲陈美英患有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现为了处理陈美英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陈美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励珍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美英,女,193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XXX弄XXX号XXX室。陈美英与丈夫励纪茂共生育励莉、励珍、励萍、励明四个子女,励明于1995年7月20日报死亡,励纪茂于2003年7月30日报死亡。陈美英患有痴呆,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9月1日,申请人励莉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励萍到庭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院认为,陈美英患有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医院的门诊记录为证,故申请人励莉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励莉系陈美英的女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陈美英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美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励莉为陈美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 佳 娜书记员 李雪夏湘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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