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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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198号案件名称
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谭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明安,总经理。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5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988,600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因义务人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2,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财产查控情况如下:1.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9个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其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额度1,530,000,000元。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UXXXX、苏EBXXXX、苏EBXXXX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昆山市(权证号:XXXXXXXXX)的不动产。本院已委托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代为轮候查封。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查封、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查封、冻结的财产现不具备立即处置的条件。本案被执行人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顾玉平审判员 武 博审判员 王传伟书记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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