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志强、丁修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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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849号案件名称
付志强、丁修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付志强;丁修安;睢印红;睢国举;滑县越辉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849号原告:付志强,男,汉族,住滑县。原告:丁修安,男,汉族,住滑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尧,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睢印红,女,汉族,住滑县。被告:睢国举,男,汉族,住滑县枣村乡鱼池村。被告:滑县越辉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枣村乡鱼池村。法定代表人:睢印红,职务:总经理。原告付志强、丁修安与被告睢印红、睢国举、滑县越辉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付志强、丁修安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公民的正当权利,现原告付志强、丁修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志强、丁修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志强、丁修安负担。审判员 曹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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