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秀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04民初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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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民初1879号案件名称
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秀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秀香;陈雄庄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04民初1879号原告: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天元未来城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曾佳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芳,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雄庄,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林秀香,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雄庄、林秀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因被申请人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对陈雄庄、林秀香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洪艺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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