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正兴、李世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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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313号案件名称
陶正兴、李世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陶正兴;李世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13号原告:陶正兴,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李世元,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原告陶正兴与被告李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陶正兴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正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正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正兴负担。 审判员 杨桂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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