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郭玉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4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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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4013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郭玉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郭玉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40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法定代表人:李慧,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玉华,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郭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玉华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孝振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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