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立信、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财保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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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财保2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陶立信、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陶立信;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 彬 州 市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1000055233616XM。法定代表人:同志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泽青,男,系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某某。 申请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陶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陶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中山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8610账户存款324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陶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中山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8610账户存款324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姗珊 2021048229316100005523361620210901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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