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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任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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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薛某某、任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薛某某;任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民终66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46856元,案件受理费50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某某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账户内存款2554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武慧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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