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阁与被执行人于丹、徐洪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12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225号案件名称
宋文阁与被执行人于丹、徐洪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文阁与被执行人于丹、徐洪志、徐乐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3执1225号宋文阁:于丹、徐洪志、徐乐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文阁与被执行人于丹、徐洪志、徐乐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依据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42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丹、徐洪志、徐乐珈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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