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金玲;被申请人:朱文峻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3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金玲;被申请人:朱文峻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王金玲;被申请人:朱文峻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30号申请人:王金玲,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朱文峻,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金玲与被申请人朱文峻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金玲申请对被申请人朱文峻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文峻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期限为三个月。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申请人朱文峻负担。 审判员 倪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熊少云、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63号 下一篇 宋文阁与被执行人于丹、徐洪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1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