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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寓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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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71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寓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寓丹;张强;田立伟;孟凡维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714号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法定代表人:胡士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寓丹,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张强,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告:田立伟,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孟凡维,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寓丹、张强、田立伟、孟凡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10时,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96元(缓交),由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英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佳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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