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唐某1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异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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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异32号案件名称
唐某、唐某1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某;唐某1;衡阳市某公司;李某;王某;宁某;彭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异3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唐某,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唐某1,男。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王某1,男。被执行人:宁某,男。被执行人:王某2,男。被执行人:彭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唐某1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王某、王某1、彭某、宁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唐某、唐某1就本院(2021)湘0407执430号通知书提出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唐某的误工费、财产经营损失费、鉴定费等及申请执行人唐某1的损失均应作为第一顺序予以清偿。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唐某、唐某1称:异议人均系故意伤害案件的受害人,异议人唐某现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且需要抚养三个小孩,异议人唐某1也身患疾病,无其他经济来源,只能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异议人唐某、唐某1应当有别于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申请执行人唐某的误工费、财产经营损失费、鉴定费等及申请执行人唐某1的损失均应作为第一顺序予以清偿,故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唐某1、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衡阳市某公司、王某、王某1、彭某、宁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衡阳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2021年4月29日作出了(2019)湘0407民初170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湘04刑终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终审判决内容: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王某1、彭某、宁某、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衡阳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医疗费、误工费、财产经营损失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人民币624101.07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宁某、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衡阳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2998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唐某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1、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本院受理的(2020)湘0407执665号被执行人王某等十八人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执行一案,对被执行人王某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部分追缴,该案存在众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投资人,案件目前尚在进一步执行中。同时,对于本案的执行款受偿顺序问题,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确定申请执行人唐某可以优先赔偿的部分为医疗费用484742.07元,其应获赔偿的误工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139359元及申请执行人唐某1的损失2998元均应作为第二顺序予以受偿。对于上述意见,本院以(2021)湘0407执430号通知书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某、唐某1。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某发放了优先赔偿的医疗费用484742.07元。现异议人唐某、唐某1以唐洋的误工费、财产经营损失费、鉴定费等及唐某1的损失均应作为第一顺序予以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作为第一顺序执行的仅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现被执行人所涉的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执行一案尚未执行完毕,目前已追缴到位的执行款尚不足以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应当仅限于治疗受害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支出,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与异议人均属于被害人范畴,异议人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损失亦应按照第二顺序予以执行,故本院通知书认定的执行顺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唐某、唐某1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唐某、唐某1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廖 建 明审判员 罗 年 福审判员 欧阳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雨 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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