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刚、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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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刑初188号案件名称
王龙刚、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龙刚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4刑初188号 起诉书文号阎良检刑诉[2021]142号立案时间2021年9月2日适用程序速裁是否公开是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基本情况姓 名王龙刚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0年12月20日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农民家庭住址西安市阎良区强制措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9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法律帮助律师高姗,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龙刚驾驶严重超载的陕E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阎良区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道路新兴街道办嘴子村路段时,因王龙刚驾驶不慎,将在路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撞伤倒地,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王龙刚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认定,王龙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王龙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认为王龙刚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龙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龙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主文被告人王龙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阮建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凌霄书 记 员 张皓楠20210114188202114220219219901220113120216292021922020122518215821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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