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市南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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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752号案件名称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市南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市南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栋。法定代表人:董培峥,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本溪市平山区显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本溪市南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大峪一中街十六栋。法定代表人:边久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本溪市南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400412.5元、执行费164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封一处房产,申请人尚未申请变价处置。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400412.5元、执行费16404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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