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龙才、窦长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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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37号案件名称
焦龙才、窦长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焦龙才;窦长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37号申请执行人焦龙才与被执行人窦长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吉24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表示从被执行人处收到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共计325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焦龙才申请执行的本院(2021)吉24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共计325元部分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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