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湘艳、李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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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02号案件名称
曾湘艳、李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曾湘艳;李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02号原告:曾湘艳,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李辉,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湘艳诉被告李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湘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湘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湘艳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4元,原告曾湘艳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孙 慧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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