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月岚、王学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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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2397号案件名称
包月岚、王学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包月岚;王学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2397号申请执行人:包月岚,女,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代理人:曹宽洋,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洋,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学英,女,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月岚与被执行人王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案房屋即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1号2幢2单元2502室房屋已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置拍卖,成交价1307520.00元,支付房屋过户费用39225.60元,扣缴银行抵押贷款306210.08元,余款曹凤岗占有1/4份额即240521.08元,支付网拍费3000元,余款237521.08元,扣除诉讼费2150.00元、执行费2928.00元后,剩余232443.08元可分配。曹凤岗已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4执2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龙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冬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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