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李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41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4160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李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李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416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1747F。法定代表人:孙芃,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李冬,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执行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告李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告李冬双方已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终结执行(2020)辽0102民初1637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辽0102民初1637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李冬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计晓光执行员 刘皓天执行员 都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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