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徐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53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539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徐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徐涛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53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1号舜耕社区明远综合楼B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4245098J。负责人:周永超,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波,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凌,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涛,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被告徐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崔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丽梦书 记 员 陶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