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5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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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5668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5668号原告:遵义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仁和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66979059G。法定代表人:张雪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莲,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洋,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颂娟书 记 员 田 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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