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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与赵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4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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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4218号
  • 案件名称

    陈璐与赵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璐;赵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4218号 原告:陈璐,女,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赵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成都诺豪世纪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1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AQKAX6。原告陈璐诉被告赵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陈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璐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陈璐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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