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璐与赵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4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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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4218号案件名称
陈璐与赵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璐;赵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4218号 原告:陈璐,女,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赵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成都诺豪世纪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1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AQKAX6。原告陈璐诉被告赵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陈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璐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陈璐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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