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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国、王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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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769号
  • 案件名称

    邢志国、王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邢志国;王玉;肖爱民;邢天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769号申请人:邢志国,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玉,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肖爱民,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邢天鹤,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邢志国、王玉诉肖爱民、邢天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邢志国、王玉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肖爱民、邢天鹤名下位于房屋一处,保全数额2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爱民、邢天鹤名下位于平方米房屋,保全数额2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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