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刘世新等温萍、刘世林、苗华萍、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4003号案件名称
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刘世新等温萍、刘世林、苗华萍、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刘世新;温萍;刘世林;苗华萍;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003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刘世新,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温萍,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世林,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苗华萍,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刘世新、温萍、刘世林、苗华萍、新疆焕新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焕新金海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效力的(2021)新昌证字第141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46042.41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46042.41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中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等待处置结果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0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守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川1825执678号 下一篇 邢志国、王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