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成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4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46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成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成春;陈云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真。委托代理人:宋显辉。被执行人:赵成春,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陈**芳,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成春、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赵成春、陈**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成春、陈**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78.5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欧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张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6民终4354号 下一篇 刘伟与张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