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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谢丽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81民初6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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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606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谢丽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谢丽娟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81民初60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住所地:耒阳市五一东路253号。主要负责人:李晓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生,该支行职员。被告:谢丽娟,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耒阳市支行)诉被告谢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生、被告谢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耒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9874.52元、利息6208.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77.79元、消费分期手续费1642.66元,合计113303.92元(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后续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被告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中载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规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68,对应账号为18×××17),被告开卡透支消费后,并未依约按期足额清偿欠款。截至2021年7月16日,被告名下上述信用卡账户已发生欠款总额人民币113303.92元。被告上述信用卡账户透支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故诉至本院。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以来生意不好,资金一直困难,至2021年2月份左右就没有偿还信用卡欠款,现没有资金偿还,需到2022年2月份才能分期分批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谢丽娟承认原告农行耒阳市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农行耒阳市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农行耒阳市支行诉请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9874.52元、利息6208.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77.79元、消费分期手续费1642.66元,合计113303.92元(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后续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丽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9874.52元、利息6208.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77.79元、消费分期手续费1642.66元,合计113303.92元(以上均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止,后续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6.06元,减半收取计1283.03元,由被告谢丽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望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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