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军、陈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涛安申请执行陈红军、孙傲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9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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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92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红军、陈红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王涛安申请执行陈红军、孙傲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红军;陈红军;孙傲莉;孙傲莉;王涛安;王涛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涛安,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红军,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傲莉,女,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涛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203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红军、孙傲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203执2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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