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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汪体方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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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399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汪体方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汪体方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399号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建巷2号2层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A7XT53。        负责人:王泳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李函蔚,青海泰宏(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体方,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汪体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洪审判员    金锋人民陪审员    冯嫣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焕焕书记员    冯文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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