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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玉凯、李瑞聚众斗殴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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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33号
  • 案件名称

    冷玉凯、李瑞聚众斗殴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冷玉凯;李瑞
  • 案件缘由

    聚众斗殴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3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玉凯,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2011年3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瑞,男,1990年9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2010年11月2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冷玉凯犯聚众斗殴罪,本院受理后,依法指派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洋、实习律师匡忠梅为被告人李瑞提供了法律帮助,指派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鹏、实习律师黄秀为被告人冷玉凯提供了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8日凌晨,麻某(已判刑)带领被告人李瑞、冷玉凯与肖某(已判刑)持刀在菲芘酒吧门口对毛某(已判刑)等人进行追砍,后双方发生斗殴致毛某受伤,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瑞、冷玉凯具有自首、从犯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瑞、冷玉凯的供述,证人麻某、肖某、徐某、刘某1、陆某、毛某、戴某、张某、谢某、丁某、屠某、刘某2、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瑞、冷玉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瑞、冷玉凯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瑞、冷玉凯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瑞、冷玉凯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依法给予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冷玉凯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减刑主刑执行完毕后,尚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其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玉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犯故意杀人罪没有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二十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被告人李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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