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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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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966号
  • 案件名称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3966号  原告: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电料暖气区23排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R433W。法定代表人:王志勇,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宁,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    法定代表人:许俊,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志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芳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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