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汤飞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481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48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汤飞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汤飞建;杨小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4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汤飞建,男,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杨小兰,女,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汤飞建、杨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1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