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邵某、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11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1133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邵某、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邵某;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1133号原告: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长春大街以南中海金域A103单元105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刚,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邵雨欣,经理。 原告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案涉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00元,减半收取计1,600.00元,由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美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温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4民申35号 下一篇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汤飞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48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