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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邵某、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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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1133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邵某、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邵某;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1133号原告: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长春大街以南中海金域A103单元105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刚,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邵雨欣,经理。        原告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河北某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案涉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00元,减半收取计1,600.00元,由吉林省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美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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