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诺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63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民初6395号案件名称
徐州诺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州诺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2民初6395号原告:徐州诺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2-818。法定代表人:袁兴静,总经理。被告: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大楼409室。法定代表人:秦真峰,执行董事。原告徐州诺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诺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诺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开增书 记 员 刘 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阳县首山镇鑫秀建材商店、杜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042号之二十七 下一篇 娄某、娄金磊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2执1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