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58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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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586号之五案件名称
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58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19号6层4号。法定代表人:梁元元。被执行人: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1号楼4层405。法定代表人:朱明。本院在执行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履行(2019)辽0203民初578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明德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诗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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