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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才、王东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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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292号
  • 案件名称

    赵万才、王东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万才;王东风;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才,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王东风,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郑长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风,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环外发展区景观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二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万才与被执行人王东风、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被告王东风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赵万才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借款利息55万元;被告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东风应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2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40元,由被告王东风、被告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担负。(此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东风、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万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3月17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9月2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2021年3月18日、4月14日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被执行人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厂房已拍卖、天津市炳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轮候查封,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厂房出租收益,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四、2021年9月2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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