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37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陈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男性,,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地某开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铜川某某地某开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铜川某某地某开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铜川某某地某开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864548.97元(本金5831000元、案件受理费33548.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6723元。但被执行人陈某、铜川某某地某开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1586元,申请执行人办理了相关领款手续。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铜川某某地某开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除去已扣划到位的41586元,现被执行人陈某、铜川某某地某开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陈某、铜川某某地某开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第某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41065元,未执行到位5823483.97元及利息,按到位标的应收取执行费521元由被执行人陈某、铜川某某地某开某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204执6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佳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