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治国、曾志雨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恢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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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恢75号案件名称
马治国、曾志雨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治国;曾志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马治国,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曾志雨,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马治国与被执行人曾志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湘02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志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根据总对总网络查控情况被执行人曾志雨名下有少量存款可供执行。此外,本院还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渌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17日,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曾志雨银行存款12,274元,扣除诉讼费293.04元后,剩余11,980.9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曾志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马治国的债权人民币31,533.4元已执行到位11,980.96元,剩余22,236.92元(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自2020年4月8日以31,533.4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止为2,400.48元、自2021年6月18日以19,552.44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9月9日止为284元)未能执行。另,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人曾志雨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面谈已告知,本院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志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曾志雨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2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杨诗凯审判员 张天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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