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王海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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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282号案件名称
郭喜、王海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喜;王海明;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麦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郭喜,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票市。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麦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桂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丹,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喜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2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该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3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郭喜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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