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忠、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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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永忠、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永忠;刘蒙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永忠,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蒙召,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赵永忠与被执行人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蒙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查封刘蒙召名下辽B×××××牌照车辆,于2021年9月15日查封刘蒙召名下辽B×××××牌照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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